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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马宏伟等:从“清零”到“穿透”:八部门新规如何重塑虚拟资产监管格局
2026年2月6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
我们关注到,本次《通知》是在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发布“9·24通知”之后,时隔五年重提虚拟币监管。本次《通知》明确将“现实世界资产(RWA)代币化”纳入监管视野,完成了从“虚拟货币”到“现实世界资产(RWA)”的监管全覆盖。这意味着,无论是比特币、以太坊等原生虚拟资产,还是将房地产、债券、艺术品等传统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代币化的尝试,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,都将受到同等严格的审视。
简单来说,《通知》呈现的监管逻辑十分清晰:任何试图脱离现有金融监管体系、进行公开融资或交易的行为,无论其技术包装如何新颖,其金融本质不变,风险属性不变,因此非法属性不变。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持续保持高压,严禁新增、关停存量。对各类虚拟货币与RWA的发行、交易、兑换、信息中介、定价服务等,一律严格禁止、依法取缔。金融机构、支付机构、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与便利。企业登记名称与经营范围中不得出现相关字样。这几乎封堵了所有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的显性与隐性路径。
本次《通知》贯彻“属人管辖”的监管逻辑,对于跨境监管更为严格。针对境内主体可能采取的“出海”策略,《通知》设立了严密的防火墙:未经同意的,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。
对于赴境外开展RWA相关业务,尤其是涉及外债或境内权益的,必须遵循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规则”的原则,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,并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。这实现了对监管套利的精准打击。
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资产,健全了“央地协同、条块结合”的工作联动机制,明确了责任主体,确保了监管压力能够自上而下、无衰减地传导至一线)中央层面
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,中国证监会牵头现实世界资产(RWA)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。
各省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总责,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。
总而言之,《通知》传递了一个不容置疑的信号:对于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之外的创新,中国的态度是“先立规矩,后谈发展”。在规矩明确之前,任何相关活动都行走在法律的边缘,其刑事风险被急剧放大。
《通知》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、境内违法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,以及违法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提供有关中介、信息技术服务等活动均定性为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并强调“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”。
从政策导向来看,这绝非空泛的威慑,结合我国现行《刑法》及司法实践,一旦业务活动踩中红线,相关责任人及机构可能面临刑事罪责,其严重性远超行政处罚。
从《刑法》规定来看,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,因此司法机关有相当程度的裁量空间,故而该罪成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中最常被适用的“兜底”罪名之一。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“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”就将一虚拟货币为媒介,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兑换,认定为“变相买卖外汇”,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,属于非法经营行为;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若实质归属于前述行为范畴,将面临更高的刑事风险。
运营虚拟货币或RWA代币的集中交易场所,提供定价、撮合服务,实质上扮演了“交易所”角色。
通过OTC(场外交易)商、支付通道等方式,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法币与代币的兑换、清算服务。
该罪名的入罪门槛“情节严重”在实践中已被多次验证。一旦平台交易规模达到一定量级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,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以虚拟货币、区块链、RWA项目为名实施的诈骗,是当前涉币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。犯罪手法包括发行毫无价值的“空气币”、伪造项目背景、操纵币价“割韭菜”、谎称有“内幕消息”或“特殊通道”等。(1)适用场景:
任何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(购买代币或支付费用)的行为,都可能构成诈骗罪。特别是那些承诺高额回报、保本保息的代币发行(ICO/IEO)和RWA项目。
(2)风险要点:与普通诈骗相比,涉虚拟货币诈骗往往利用技术外衣和复杂概念,具有更强的迷惑性。但司法机关正日益熟悉其模式,穿透式审查成为常态。项目方宣传的“海外团队”“知名投资”若系伪造,将直接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。
许多虚拟货币项目为了快速扩张用户和资金,采用了多级分销、团队计酬的模式,这与传销的组织特征高度重合。(1)适用场景:
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代币(即“入门费”)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。所谓“静态收益”(持币生息)和“动态收益”(拉人头奖励)的结合,是典型的传销资金盘特征。
是否“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”是关键。如果项目本身没有实际价值或应用,纯粹依靠后入者的资金支付前入者的收益,则极易被认定为传销。即便项目有一定技术成分,若其营销模式本质上是拉人头,仍难逃此罪。
面向公众融资的“募资性”行为容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该罪名规制的是未经批准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,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行为。虚拟货币领域的ICO、IEO以及部分RWA项目的代币发行,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开融资行为。
项目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代币,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坊或法币,并明示或暗示代币未来会升值、可用于兑换权益或获得分红。这种“投资-回报”的预期,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。
是否“向社会公开宣传”和“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”是认定关键。通过社交媒体、线上路演、社群推广等方式进行的代币销售,很难不被认定为公开性、社会性融资。
这是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的升级版,也是后果最严重的“欺诈性”罪名,其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因此刑罚远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厉。
在发行代币募集资金时,就没有打算真正运营项目,或者募集资金后并非用于生产经营,而是用于个人挥霍、肆意挥霍或抽逃。这是各类“跑路”项目、庞氏骗局最可能触及的罪名。
司法实践中,对于募集资金后逃避返还、肆意挥霍资金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,可以推定具有“非法占有目的”。一旦认定,刑期将大幅提升。
为上游犯罪(如毒品、贪污、金融诈骗等)所得提供虚拟货币兑换、转移、隐匿服务;运营的交易所或OTC平台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而仍提供交易便利。
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自洗钱也已单独入罪。这意味着,即使上游犯罪是本人实施,其后续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,也可能被数罪并罚。对于服务商而言,“明知”的认定标准在降低,合规审查义务在加重。
该罪是对“洗钱罪”的一个重要补充,属于更广泛的“处置性”罪名。对于不符合“洗钱罪”七类特定上游犯罪要求的其他犯罪所得(如盗窃、抢劫、普通诈骗所得),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转移、窝藏、收购或代为销售的,就可能构成此罪。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为其提供虚拟货币钱包地址、协助兑换成法币或其它资产。
该罪名适用范围更广,不要求上游犯罪是特定的七类罪。在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处理各类赃款的活动中,此罪名被频繁适用。
对于探索RWA业务的主体尤为重要。实际上,将实体资产(如房产收益权、应收账款)进行分割、代币化并向公众销售,其法律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发行证券或债券。
未经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批准,通过区块链发行代表实体资产份额或收益权的代币,并允许其公开交易流转。
我国对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核准制/注册制。任何具有“投资性”(期待收益)、“可交易性”(可流通)、“集合性”(来自他人共同努力)特征的金融工具,都可能被纳入证券监管范畴。RWA代币极易触碰这一红线.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这九大罪名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,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刑事法网,覆盖了从发行、交易、融资到技术支持的全产业链条。我们希望开展相关业务的主体一定认识到,在如此严峻的监管形势下,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危险的。市场主体必须彻底转变思维,从“如何创新业务”转向“如何规避风险”。
我们认为,当前核心原则是“全面收缩,远离红线;如确有必要,寻求极有限的官方通道。”以下是具体建议:
1. 立即进行实质性业务终止与清退:这是当前唯一正确的选择。所谓“技术出海”“运营主体在海外”等规避手段,在《通知》的“穿透监管”原则下已基本失效。境内团队、境内用户、境内资金流任何一个要素的存在,都可能导致被认定为“在境内开展业务”。清退过程应公开透明,留存完整证据链,避免因清退不当引发件或新的民事、行政纠纷。
2. 重新评估所有关联业务的法律风险:不仅核心业务要停止,连带业务如社区运营、媒体宣传、技术研讨会、钱包服务等,均需重新审视。避免任何可能被解释为“提供信息中介”或“营销宣传”的行为。
3. 对于RWA的“特殊通道”保持极度审慎:《通知》为RWA留下了“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,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”的例外条款。这扇门极其狭窄,仅对少数具备强大国资背景、持牌金融机构资质且项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实体开放。普通市场主体不应将此视为机会,而应视为警示——未经此路径的任何RWA尝试,非法定性更加明确。如有意探索,第一步必须是与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进行正式、前置的沟通,在获得书面认可前,一切准备工作都应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内部讨论层面。
1. 彻底放弃“刚性兑付”幻想,理解“风险彻底自担”:《通知》第十九条是悬在投资者头上的另一把剑。它明确因投资相关资产引发的损失“由其自行承担”。这意味着,一旦交易对手方跑路或项目失败,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有效、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成功率极低。司法机关很可能依据此条认定投资行为“违背公序良俗”,相关合同无效,仅可能酌情返还本金,利息、预期收益等诉求将完全不受支持。
2. 主动管理存量资产,警惕流动性“猝死”:评估手中持有的虚拟资产,将其视为极高风险、流动性可能瞬间消失的资产类别。制定退出计划,并密切关注国内外交易平台的动态。监管风暴可能导致平台突然关闭提现通道或直接停止运营。
3. 提升鉴别能力,警惕“合规”新骗局:新一轮监管后,市场上可能会出现打着“符合中国RWA新规”“与持牌机构合作”旗号的新骗局。投资者需牢记,真正的合规路径极其稀少且公开透明,任何通过社群、私聊推销的“机会”都值得高度怀疑。
1. 将合规审查提升至最高级别:在承接任何涉及区块链、数字货币、资产代币化的项目前,必须进行穿透式的尽职调查。调查重点应包括:客户实际控制人与主要团队所在地、目标用户群体是否主要为境内居民、资金往来是否涉及人民币、业务实质是否涉及《通知》禁止的各类活动。应建立标准化的审查清单和拒绝流程。
2. 强化合同中的风险隔离与免责条款:服务协议中必须包含明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,要求客户承诺其业务完全合法合规,不违反《通知》等任何中国法律法规。同时,应设置强有力的免责条款,约定一旦因客户业务违法导致服务商受到调查或产生损失,客户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。这虽不能完全免除刑事风险,但在民事追偿和证明自身“非明知”状态时至关重要。
3. 建立内部风险预警与报告机制:一线业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若发现客户存在疑似开展虚拟货币或RWA业务的行为,应有明确的内部渠道进行报告和风险评估。必要时,应果断终止服务,即使面临合同违约风险,其代价也远小于卷入刑事案件。
对于所有虚拟资产参与者而言,当前的首要任务不是寻找漏洞,而是深刻理解并敬畏这条已经清晰划定的法律红线。刑事风险从未如此迫近且具体。生存下去的唯一方式,就是彻底拥抱合规,在现有的、持牌的金融框架内寻找技术创新与实体经济的结合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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